龚进与杨德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1
申请执行人龚进,男。

被执行人杨德柒,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2013)红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柒支付申请执行人龚进人民币199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德柒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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