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与张东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1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

住所地遵义市子尹路综合楼3-4号门面。

负责人谢珊,男,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东红,男,汉族,遵义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申请执行张东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东红偿还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城信用社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697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庄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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