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严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严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3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25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夏显波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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