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地址:贵州省兴义市云南路1号。
负责人范文胜,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佑杰,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韦仕春,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秀芬,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仕国,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乜德,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陆乾贵,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罗发英,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4日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韦仕春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韦仕春等六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仕春等六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借款20833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212元。但被执行人韦仕春等六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6000元,尚欠7000余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4)册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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