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德坪,男。
被执行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合彪申请执行李德坪、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合彪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田合彪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