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合彪与李德坪、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1
申请执行人田合彪,男。

被执行人李德坪,男。

被执行人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开兵,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田合彪申请执行李德坪、遵义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合彪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田合彪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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