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德群,女。
被执行人徐小贤,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德群、徐小贤支付申请人向仁伟借款30万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张德群、徐小贤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 可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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