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勇, 1974年7月14日生,湖北省枣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张伟林,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勇申请执行张伟林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伟林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王勇支付赔偿款2205元,但被执行人张伟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伟林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银行账户内均无存款。申请人王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张伟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王勇以家庭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请求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对王勇进行司法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元,余下的120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找被执行人追索,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向申请人王勇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元,余下1205元王勇自愿放弃。
二、对本院(2015)册执字第3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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