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汉族,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李仁进,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执行人刘福兴,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蒋秀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清兰、王某甲、王某乙、李仁进申请执行刘福兴、蒋秀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蒋秀成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39844.80元,二、由被执行人刘福兴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15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蒋秀成承担本案诉讼费440元,执行费1824元,由被执行人刘福兴承担执行费19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福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蒋秀成无银行存款,有砖木结构住房一套,另有违章自建房(未完工)一套,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秀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