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细秀申请执行莫长福、罗阿云故意杀人罪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1
申请执行人杨细秀,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莫长福,贵州省册安龙人,住册亨县。现于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罗阿云,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现于安顺市平坝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刑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杨细秀申请执行莫长福、罗阿云故意杀人罪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莫长福、罗阿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莫长福、罗阿云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长福、罗阿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长福、罗阿云均在服刑中,二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困难,无履行能力,其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细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莫长福、罗阿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杨细秀以家庭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请求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对杨细秀进行司法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余下的2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也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向申请人杨细秀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余下20000元杨细秀自愿放弃 。

二、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兴刑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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