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耀宗,男,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2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10元、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谢修望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4)红民一初字第66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胡耀宗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华南路证劵营业部的账户余款314807.55元。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应依法解除对该账户余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胡耀宗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华南路证劵营业部的账户余款314807.55元的冻结。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耀宗在海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华南路证劵营业部的账户余款288210元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遵义海尔大道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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