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燃海天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小区13栋2层B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瑜,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燃海天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谢加标人民币925317.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50元,案件执行费1178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涉及民生问题,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审 判 员 夏显波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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