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龚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1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波。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某某、龚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某某、龚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4879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6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向 宏

审 判 员  梁仕刚

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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