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米运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建平,男。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建平、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遵义运龙建筑设备架设料具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损失赔偿款312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46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赵建平、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 可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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