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勇,贵州省兴仁县人,农业,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赵从万申请执行其与朱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勇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赵从万欠款94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朱勇住所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勇多年不在家,现下落不明。且其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从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朱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赵从万意见,赵从万自愿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其尚未受偿金额为98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尚欠债权为:欠款9806元。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朱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赵从万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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