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夏体君,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某某、王某某违法生育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应当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16268元,共计325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