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广平,38岁,广西隆林县人,农业,住广西隆林县。
被执行人陆国芬,40岁,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制作的(2014)册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高崇武申请执行其与黄广平、陆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高崇武借款本金及利息44776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616元,但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住所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已多年不在家,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册亨县国土资源局巧马国土资源所查询,陆国芬无任何宅基地信息,申请人高崇武也未能向本院提供黄广平、陆国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4)册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尚欠债权为:借款本金及利息447760元。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广平、陆国芬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高崇武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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