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波。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某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某某、杨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7899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10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向 宏
审 判 员 梁仕刚
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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