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书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安强申请执行赵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书强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安强欠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书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书强应得款项811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勾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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