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与付志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郑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志宇,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付志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志宇返还郑勇购房款104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80元,执行费1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付志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任礼强

代理审判员  陈能章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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