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胜华,男。
被执行人张树林,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21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谈志发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王胜华、张树林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 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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