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蔡前刚,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加明申请执行蔡前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前刚去向不明,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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