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发英。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发英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2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被执行人张发英。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发英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2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