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正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正平,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唐昌静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湄潭县潭安投资有限公司、贾正平的银行存款35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利
审 判 员 刘远贵
代理审判员 陈 可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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