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斌,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申请执行人陈其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杨鹏华,山东省枣庄县人。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昭阳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执行中经查杨鹏华系我院辖区居民,但长期不在我院辖区内生活,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黄花街熙苑6栋1单元6层3号的房屋已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查封,其存款也被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冻结等待处理。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杨鹏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委字第2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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