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朝珍,年龄及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执行人孙百岁,年龄及身份证号码不详。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余朝珍、孙百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朝珍、孙百岁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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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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