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升禄,驾驶员,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9419XXXX。
代表人肖权,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康发大厦八楼,组织机构代码66697XXXX。
代表人郑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定兰申请执行李升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升禄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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