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明胜,住贵州省。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执字第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被执行人王明胜,住贵州省。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中民终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胜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执字第4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