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谌贻刚,男1937年10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黔六中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秋莲申请执行谌贻刚离婚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李秋莲与被执行人谌贻刚原系夫妻关系,判决内容是由李秋莲管理使用位于木岗镇政府门前的第4、5号门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先自行协商,若不能协商妥善处理,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黔六中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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