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福康经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六枝特区永盛冶炼有限公司本裁定书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福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毓秀路68号佳和家园5楼E座,组织机构代码:73095XXXX。

法定代表人蔡旭,系贵州天福康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六枝特区永盛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新窑乡鸡场坝,组织机构代码:77055XXXX。

法定代表人姚湘邵,系贵州省六枝特区永盛冶炼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天福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六枝特区永盛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我院于2014年11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六枝特区新窑乡鸡场坝村厂房内的二号冶炼炉(含所有附属设备)。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由于该款项未履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周天星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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