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荣 蔡前刚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胡成荣,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蔡前刚,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胡成荣申请执行蔡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前刚去向不明,在我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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