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翔,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邓梅,系周翔之妻,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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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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