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婵 周翔 邓梅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20
申请执行人胡婵。

被执行人周翔,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邓梅,系周翔之妻,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胡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周翔、邓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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