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启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郎岱镇上寨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毅。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1日作出的六特劳人仲案字〔2014〕第12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郭俊申请执行贵州启文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启文矿业有限公司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特劳人仲案字〔2014〕第12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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