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恒远众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盛丰肥业厂终本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恒远众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和,住所地:贵阳市北京路铭致商务楼601号。

被执行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盛丰肥业厂,住所地:六枝特区大用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黔六特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盛丰肥业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盛丰肥业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执字第3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昭俊

审判员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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