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南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邵小林申请执行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54521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591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远贵
审判员 梁仕刚
审判员 彭 鑫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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