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焦荣秀,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代成敏申请执行焦荣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焦荣秀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 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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