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魏选学,工程建筑员。
被执行人晏华富,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余款22546元未执行。现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魏选学、晏华富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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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开友
审判员 吕永全
审判员 田兴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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