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257 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欧阳梅,住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郑兴贵,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5.76万元及执行费0.5238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