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 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祥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1XXXX。

法定代表人王本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XXXX。

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兴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546XXXX。

法定代表人卢大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9.4323万元、案件受理费1.1777万元及执行费2.4461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兴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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