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本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XXXX。
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兴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546XXXX。
法定代表人卢大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9.4323万元、案件受理费1.1777万元及执行费2.4461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兴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黔六特执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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