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凤华,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冯明发(刘凤华之夫),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陈忠芬申请执行刘凤华、冯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凤华、冯明发在我院辖区内只有座落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塔山村四角田矿(房产证号为:六房权证平寨镇字第00022538号)的一栋两层楼平房,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此房已被另一个案件查封。2015年11月4日,申请人陈忠芬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子被法院评估、拍卖后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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