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艳先, 女,1975 年3月19日生, 六枝特区平寨镇平寨村补林村民组。
申请执行人陈泽琼与被执行人郑艳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2)黔六特民初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陈泽琼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郑艳先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泽琼借款5.7万元。二 、负担案件受理613元、公告费250元,执行费863元 。以上款项共计5.86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艳先外出多年, 杳无音信,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2)黔六特民初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全
审判员 王永刚
审判员 田兴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