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25 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肖慈友,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0。

法定代表人郑兴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兴贵,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兴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74.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0018万元,并承担执行费7.614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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