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223 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六枝特区民族贸易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21472XXXX。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兴贵,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兴贵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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