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灿宏、淦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武。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1764.83元、利息46182.8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30元、执行费1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即位于遵义市外环南路万福钢材市场营业房(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遵房红花岗区他字第1XXXX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抵押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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