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甘小汪,住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吴江刑二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甘小汪抢夺罪一案。
经查,被执行人甘小汪外出打工,在我辖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江刑二初字第064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 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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