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平。公民身份证号码:××× 。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梁桂平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平在送达执行告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丶由被执行人陈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桂平借款本息1.82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8元,申请执行费173元。以上款项共计1.8501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平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梁桂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永全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