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小帐,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制作的(2013)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韦元高申请执行其与黄小帐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小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帐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应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给付韦元高赔偿金227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但被执行人黄小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黄小帐住所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帐现下落不明,且其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县支行、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黄小帐名下也无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韦元高尚未受偿金额为229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3)册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尚欠债权为:22929元。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小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韦元高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正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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