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帮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永茂,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倩,女,汉族。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永茂偿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倩所有的位于红花岗区某某路某某湾住房一套,但该查封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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