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治敏、陈新春、遵义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19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灿宏、淦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治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春,男,汉族。

被执行人遵义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武。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治敏、陈新春偿还借款91764.83元、利息46182.8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从2014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到期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遵义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1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治敏在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用位于遵义市外环南路万福钢材市场营业房作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遵房红花岗区他字第1XXXX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但该抵押物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刘远贵

审判员  夏显波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冉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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