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长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田合彪,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长刚、田合彪各偿还申请执行人瞿阳借款2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8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长刚、田合彪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长刚、田合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各300000元;或者冻结、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赵 顶
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
二Ο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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