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南路城管局综合楼一单元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6092XXXX。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兴友申请执行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在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1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已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吕永全
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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